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实现债权。若抵押物因保险事故、征收等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抵押权人可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若抵押物因第三人侵权灭失,抵押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抵押物自然灭失且无代位物,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例如,抵押的房屋因火灾被烧毁,而该房屋已投保,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此时抵押权人对该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从保险金中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样,若抵押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抵押人获得了征收补偿金,抵押权人也能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
当抵押物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灭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的车辆被他人故意损坏致无法修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如果抵押物是自然灭失且没有获得相应的代位物,就要看抵押人是否存在过错。若抵押人有过错,如未对抵押物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导致其灭失,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抵押人明知抵押的机器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却故意不进行维护,导致设备自然损坏无法使用且无其他价值,此时抵押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抵押权人的债权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若抵押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抵押人也无过错,那么抵押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通过抵押物实现的风险。此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要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或者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