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通常需要保全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资料。
在司法程序中,申请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申请保全所需的具体资料。
保全申请书:这是申请保全的核心文件,应包含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书还需清晰阐述申请保全的具体事项,例如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以及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说明为何需要进行保全措施,如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情况。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相关材料,用以确定其主体资格。
证据材料:为了支持申请保全的合理性,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比如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正在准备转移财产等。
担保材料: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实物担保或信用担保等。如果提供保证金,需提供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实物担保,要提供担保物的所有权证明等资料;采用信用担保的,则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不同的案件和法院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例如财产线索清单,详细列出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具体情况,方便法院进行保全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