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份额的确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出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则可能按出资比例确定,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视为等额享有。
在确定房产合同份额时,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房产合同,如购房合同、共有协议等时,对各自所占的房产份额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该约定来确定份额。这种约定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比如家庭成员之间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个人占有的房产比例,例如一方占 60%,另一方占 40%。
若当事人没有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那么通常会考虑出资情况。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资是确定份额的重要依据。如果能够提供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那么一般会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房产份额。例如,甲出资 60 万,乙出资 40 万购买一套房产,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甲可能占有 60%的份额,乙占有 40%的份额。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况。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资金往来比较混乱,难以准确区分各自的出资数额。此时,根据法律规定,视为等额享有房产份额。也就是说,不管实际的出资情况如何模糊,各共有人平均分配房产份额。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法律的特殊规定。例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即使一方出资较多,若无特别约定,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在继承关系中,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一套房产时,份额的确定要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总之,确定房产合同份额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划分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