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被行政拘留后,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在我国,治安案件的办理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里的“受理之日”,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决定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起始时间。而“三十日”和“六十日”的期限,是从受理之日开始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比如伤情鉴定、物品价值鉴定等,那么鉴定所花费的时间是不包含在上述三十日或者六十日的期限内的。
当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执行后,如果整个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处罚决定等程序都已经完成,且没有其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事项,那么案件就可以结案。
此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有权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