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担保一般随之转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形下,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等从权利原则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作为典型的从权利,在债权转让时,担保也会发生转移。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当甲将债权转让给丁时,丁在取得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丙提供抵押担保的从权利。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担保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禁止担保权利随债权转让。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在债权转让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即使债权发生了转让,担保也不会随之转移。
此外,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担保权利不随债权转让而转移。比如某些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设立的担保,这类担保与原债权人紧密相连,具有不可转让性。
对于保证担保,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担保中,通知保证人以及遵循保证合同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十分重要。
债权转让后担保通常会转移,但要考虑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以及是否履行了通知保证人等相关程序。在进行债权转让时,相关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担保合同条款,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