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无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可与债权人协商、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申请执行和解或分期执行等,同时避免因拒绝配合执行而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
当面临无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时,有多种应对方式。债务人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将自身目前真实的经济状况和困难如实告知债权人,争取对方的理解,尝试达成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新的还款协议。这样既能表现出债务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有助于避免债权人因不满而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同时也维护了双方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全面、准确地提供财产信息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若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通过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真的无履行能力。
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就执行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对原判决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进行变更,例如将一次性还款改为分阶段还款等。这种方式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便于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履行义务。
另外,如果符合条件,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执行。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收入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期还款的金额和期限。在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积极寻找增加收入的途径,以尽快履行判决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必须避免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若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总之,面对无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债务人应积极主动采取合法措施应对,以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