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算犯罪成立。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属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法律认可犯罪预备这种状态属于犯罪的范畴。
犯罪预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预备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造成危害结果,但它是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阶段,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例如,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撬锁工具、踩点等行为,这些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如果不将犯罪预备认定为犯罪成立,那么很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这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判断犯罪预备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了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包括购买、制造、改造用于犯罪的器械等;制造条件则更为广泛,如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等。
虽然犯罪预备算犯罪成立,但与犯罪既遂相比,其处罚相对较轻。这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过,这并不影响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定性,它依然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