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的,若这种信任产生动摇,法律赋予了委托人与受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之上。当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认为继续维持委托关系不再合适时,有权随时终止委托。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
在实际情况中,委托人随时终止委托可能会给受托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例如,受托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委托事务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如果是无偿委托合同,若解除时间不当,比如受托人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委托人突然终止委托,那么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因解除委托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像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而对于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责任更重。除了要赔偿直接损失外,还需要赔偿合同履行后受托人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因为在有偿委托中,受托人是基于获得报酬的预期来履行合同的,委托人随意终止委托会使受托人丧失预期的收益。
总之,虽然委托人拥有随时终止委托的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要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受托人的合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