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家协议不公平,可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修改协议;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具体情况,看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
在处理不公平的分家协议时,协商是首要的解决途径。分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大家可以重新审视协议内容,坦诚地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诉求。因为家庭成员之间通常存在亲情纽带,很多时候通过沟通能够达成新的共识,对不公平的部分进行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协议更加公平合理。例如,对于财产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大家可以重新根据实际贡献、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就要考虑法律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分家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一般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在签订分家协议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会消灭。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财产的实际价值证明、各方对家庭的贡献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协议确实显失公平,会依法撤销该协议,然后各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分家协议,或者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