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还款日期六个月,需依据担保类型和具体情况处理。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已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在过了还款日期六个月(即保证期间)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还款日期过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丙没有向法院起诉乙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甲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还款日期过后六个月内,需要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如果没有提出,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免除。比如,A为B向C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六个月内,C没有要求A承担保证责任,那么A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人就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若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有其他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