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由于出现了特定情形,司法机关决定将取保候审措施更换为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它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在社会上等待诉讼程序的进行。随着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可能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
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多种情况。一方面,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就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能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认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变更的方式主要有几种。一是变更为逮捕,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出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时,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二是变更为监视居住,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还有可能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经过进一步侦查、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等,司法机关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