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精神病,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精神病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抚养能力、是否有监护支持,以及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年龄和意愿等因素后确定,通常情况下抚养权倾向于归具备稳定抚养能力的另一方,但并非绝对。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始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展开,这一原则是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据。当一方患有精神病时,法院会重点评估该方是否具备履行抚养义务的基本能力,而这一评估需结合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
首先,精神病的病情严重程度是核心考量因素之一。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等严重精神障碍,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对孩子的生活照料、教育引导等基本抚养行为),其直接抚养孩子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风险,此时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另一方。但若一方的精神病病情较轻,处于稳定缓解期,且有明确的监护支持(如父母、其他近亲属愿意协助抚养),同时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法院也可能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而非直接排除其抚养资格。
其次,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同样是关键变量。即使一方患有精神病,若另一方存在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虐待遗弃子女的前科、经济条件极差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或因犯罪被监禁等,法院也可能重新评估抚养权归属。此时,若精神病一方虽有疾病但病情可控,且有可靠的监护协助,孩子的抚养权也可能由其获得,但这种情况需满足“孩子利益最大化”的严格条件,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抚养安排的可行性,如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稳定证明、监护人的书面承诺、稳定的居住环境等。
此外,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会影响裁判方向。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父亲可主张抚养权;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会被法院尊重。例如,若孩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精神病一方生活,且该方病情稳定、有监护支持,法院可能会在综合评估后酌情考虑孩子的意愿,但最终仍需以孩子的长远利益为核心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确保裁判的科学性,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精神病一方的病情进行司法鉴定,明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及抚养能力;同时调查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家庭氛围等,必要时还会走访社区、学校了解孩子的生活现状。所有调查和评估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孩子能够在安全、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避免因父母离婚或一方疾病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综上,一方有精神病时,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并非简单“归另一方”,而是法院结合精神病病情、抚养能力、监护支持、另一方条件、孩子年龄及意愿等多重因素,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下作出的综合判断。法律的核心始终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决定抚养权归属,需通过全面、客观的证据呈现,才能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