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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请求事项包括哪些

2025-12-18 0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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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请求事项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相关事宜(含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以及基于过错情形的损害赔偿请求等,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提出。

离婚纠纷中,请求事项的明确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核心,需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分配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这是离婚案件的基础性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感情破裂并支持离婚请求。

二、子女抚养相关请求
若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需在离婚请求中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权归属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经济能力、陪伴时间、子女意愿等)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抚养费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支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需继续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等。分割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实践中,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法院可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请求
离婚时需对夫妻债务进行明确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区分标准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等属于共同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独自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等,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损害赔偿请求
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需注意,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若仅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要求离婚,法院不予受理;且无过错方为原告时,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若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涉及“经济帮助请求”,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无住房、丧失劳动能力等),可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帮助形式可包括房屋居住权、金钱资助等,具体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上述请求事项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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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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