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缺席判决,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拘传。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不出庭均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起诉离婚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法院审理时需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出庭是当事人参与诉讼、表达意见、提交证据的重要方式。不同主体不出庭,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原告起诉离婚后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的“无正当理由”通常指不存在重病、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等法定可延期审理的情形。若原告因上述正当理由无法出庭,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准许后,可延期开庭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但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当事人本人需出庭,特殊情况除外)。
按撤诉处理后,案件将终结审理,原告的离婚请求暂不处理。若原告仍想离婚,需重新起诉,但需注意:若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原告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再次启动离婚程序,拖延离婚进程。
被告起诉离婚后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出庭的情况相对复杂,需区分“下落不明”与“能联系但拒不出庭”两种情形:
1. 被告下落不明:若原告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庭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此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如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明、子女抚养相关材料等)及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被告因未出庭无法举证、质证,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2. 被告能联系但拒不出庭:若被告明明可以联系,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会先对其进行传票传唤。经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仍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出庭。若被告仍坚决不出庭且不符合拘传条件,法院将直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时,法院会默认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家暴、赌博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直接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也会倾向于依据原告证据及查明事实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例如少分财产、不支持被告的抚养权主张等。
特殊情况: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若被告因重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医院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等),说明无法出庭的原因,并明确表达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意见。经法院审查属实并准许后,被告可以不出庭,法院会结合其书面意见及案件证据进行审理。但若未提前提交书面意见或理由不成立,仍会按缺席判决处理。
综上,起诉离婚案件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应重视出庭权利。出庭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原告不出庭可能导致离婚请求被驳回、需重新起诉;被告不出庭可能面临缺席判决,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处于被动地位。即使不同意离婚,出庭也能向法院陈述意见、提交反驳证据,避免因缺席而承担不利后果。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及时与法院沟通,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