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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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判离

2025-12-16 1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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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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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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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但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判离的核心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只要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法定破裂情形,且经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同意”并非阻碍离婚的绝对因素,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

首先需明确,法院判定“感情确已破裂”需结合法定情形与证据综合判断。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直接认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判离: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这些法定情形是原告需要重点举证的方向。

实践中,原告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述情形。例如,主张家暴需提供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悔过书等;主张与他人同居可提供租房合同、邻居证言、亲密照片视频等;主张分居满二年需提供分居协议、租房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等,且需证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因无法认定感情破裂而驳回起诉

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原告不必过于焦虑。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尤其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判离概率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可再次起诉。此时,法院会结合第一次判决后的双方关系、分居状态、二次起诉行为等,综合判断感情是否已无和好可能,二次起诉判离的概率会显著提高,因为重复起诉本身即可间接证明感情破裂的持续性。

需特别注意“分居满二年”的常见误区:并非所有分居满二年都能判离,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和”这一前提。若因一方出国、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分居,即使满二年也无法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此外,分居期间双方若有共同生活、和好意愿的表示,可能导致分居时间重新计算。

总结而言,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判离的关键在于原告能否通过法定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并遵循“调解优先、二次起诉”的诉讼规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证据充分,即使一方始终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判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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