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稳定性、实际抚养能力、是否有监护支持,以及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孩子意愿等因素后判定,并非绝对归属于某一方。
在处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我国法律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根本依据,同样适用于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抚养能力,需结合具体病情综合评估,不能简单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剥夺其抚养权。首先需考量的是病情的稳定性与治疗情况。若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已通过治疗得到有效控制,处于稳定期,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且有能力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教育及安全,同时有明确的监护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提供必要协助,确保孩子能在稳定环境中成长,此时其抚养能力可能被法院认可。反之,若患者病情处于急性发作期,或尚未得到有效治疗,存在自伤、伤人风险,无法正常履行照顾、教育孩子的义务,则通常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
监护支持与生活保障条件也是重要评估因素。即便精神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若其独立生活能力较弱,需依赖他人照料,那么需审查是否有其他亲属(如配偶离婚后的另一方、患者父母等)愿意且有能力协助其履行抚养职责。同时,患者是否有稳定的居住环境、经济来源(如工资、低保、监护人支持等),直接关系到孩子能否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这也是法院判断抚养能力的核心指标之一。例如,若患者有固定收入,与父母同住且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协助照顾孩子,病情稳定无需频繁住院,其抚养条件可能优于另一方无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的情况。
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同样是法院权衡的关键。若另一方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无虐待、遗弃、赌博、酗酒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且愿意抚养孩子,那么在精神病患者抚养能力存疑时,抚养权更可能倾向于另一方。但需注意,另一方的条件并非绝对优势,若其存在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长期出差无法陪伴、有家庭暴力史等),即便精神病患者存在一定限制,法院仍可能结合其他条件(如患者亲属的全力支持)作出更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真实意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会在保护孩子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其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愿,但需确保该意愿并非受胁迫或误导,且选择的一方需具备基本抚养能力。例如,若孩子长期与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且患者病情稳定、有亲属协助,孩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生活,法院可能会在综合评估后尊重其意愿。
特殊情况下,若父母双方均不具备抚养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病情严重且无监护支持,另一方也存在重大抚养缺陷),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指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精神病患者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核心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医学鉴定、社会调查、亲属访谈等方式全面评估双方抚养能力,最终作出兼顾法律规定与孩子实际需求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