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判决,若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或经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判决离婚。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当一方明确不同意离婚时,协议离婚的前提不存在,此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诉讼离婚的核心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告需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被告(即对方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和事实理由(需提交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证据准备是诉讼离婚的关键环节。需围绕“感情破裂”收集证据,例如: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结婚证、同居照片、租房合同等);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悔过书等);证明赌博、吸毒恶习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记录等);证明分居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需注意分居需因“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此外,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提交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流水、车辆登记证等);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己方抚养能力证明(如收入证明、居住条件证明等)。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法院会依法开庭审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若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未判决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尤其是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仍处于分居状态的,更易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总之,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诉讼离婚是唯一合法途径。通过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并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即使对方不同意,法院也可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