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离婚,因胎儿尚未出生,不涉及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出生后,抚养权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若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法定情形,父亲可请求直接抚养。
首先需明确,法律意义上的“子女”指出生后的自然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怀孕期间离婚时,法院不会对“未出生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处理。只有在孩子出生后,才涉及抚养权归属问题,此时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婴儿在哺乳期内对母亲的依赖较强,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孩子出生后若不满两周岁,即使父母在怀孕期间已离婚,抚养权原则上仍归母亲。
不过,上述原则存在例外情形。若母亲存在以下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父亲可通过诉讼请求直接抚养子女: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例如母亲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或患有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子女健康造成威胁;
2. 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比如母亲虽有经济能力,却拒绝照顾子女饮食、起居,或长期不履行抚养责任;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例如母亲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或因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母亲生活环境恶劣(如长期处于暴力环境、吸毒等)不利于子女成长。
此外,需注意怀孕期间离婚的合法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若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擅自提出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时不存在“离婚后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只有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且危及男方或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离婚才可能被受理,进而涉及后续子女抚养权问题。
孩子出生后,无论抚养权归哪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均需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需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综上,女方怀孕期间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需待孩子出生后处理,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仅在母亲存在法定不适合抚养情形时可请求变更抚养权,且不直接抚养方需依法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