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离婚且孩子归男方抚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办理。协议离婚需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探望权等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协商不成则需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及双方条件判决抚养权归属,男方需提供自身适合抚养的证据。
办理女方要求离婚且孩子归男方抚养的事宜,需结合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分步骤推进,核心在于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等关键问题,确保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
首先,优先选择协议离婚,这是高效且成本较低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必须明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同时需载明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如每月支付至孩子成年或独立生活)、支付期限,以及女方的探望权安排(如每周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离婚协议书需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准备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一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到民政局确认,完成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协议即生效。
若双方无法就抚养权等问题协商一致,则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方或女方均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诉讼中,男方需重点提供证明自身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例如:自身经济收入稳定(如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居住环境良好(如房产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如学校证明、邻居证言)、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长期异地无法照顾子女等)。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会综合考虑子女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因素: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若女方主动放弃或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男方也可争取;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需比较双方条件,男方需证明自身条件更优;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若孩子愿意随男方生活,将成为重要判决依据。
办理过程中需注意多项法律细节。关于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一般按照男方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若男方有多个子女需抚养,比例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探望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女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男方应予以配合,协议或判决中需明确探望的具体细节(如避免仅约定“女方可随时探望”,而应明确“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由女方接走照顾”),防止后续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若协议离婚后女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或配合探望的义务,男方可凭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女方不履行的,男方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此外,需特别注意子女户口迁移问题,若孩子户口原在女方名下,协议或判决明确归男方抚养后,男方需携带离婚证/判决书、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保子女教育、医疗等权益不受影响。同时,若双方后续因抚养条件变化(如男方经济状况恶化、女方条件改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数额,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的必要性。
总之,办理此类事宜需以子女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优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协商不成则借助诉讼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备材料、提供证据,确保流程合法合规,避免因细节疏漏导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