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产证后需根据撤销原因(如登记错误、司法判决、欺诈等)准备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恢复或重新登记,涉及争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具体流程需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
房产证被撤销后,需结合具体撤销原因和法律依据推进后续手续,核心在于明确撤销性质、收集证明材料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实操流程展开说明:
一、明确撤销原因是办理后续手续的前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房产证撤销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登记机构依职权撤销(如发现登记错误且无异议);二是依申请撤销(如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三是司法判决撤销(如法院判决原登记行为无效)。不同原因对应不同处理路径,例如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错误撤销,需通过更正登记恢复;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骗取登记被撤销的,则需重新通过合法交易办理登记。
二、针对性收集证明材料是关键步骤。材料需根据撤销原因准备:若为登记错误,需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原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如测绘报告、原始购房合同等);若为司法判决撤销,需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若涉及合同纠纷(如原买卖合同无效),需提供已生效的合同无效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申请人需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附上述材料。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会书面告知补正要求。需注意,若撤销是登记机构依职权作出(如未通知权利人直接撤销),权利人可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提出异议申请。
四、对撤销结果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登记机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若认为登记机构撤销行为缺乏证据,可在诉讼中提交原登记时的合法材料(如完税证明、权属来源文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撤销决定并恢复登记。
五、完成撤销后需重新办理或恢复登记。若撤销决定被确认合法(如原登记基于无效合同),需在解决基础纠纷后重新申请登记,例如通过合法交易签订新合同、补缴税费后提交登记申请;若撤销系错误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诉讼纠正后,登记机构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恢复登记,恢复原房产证效力。需注意,重新登记需按首次登记标准提交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等,具体可咨询当地登记机构。
综上,撤销房产证后的手续需围绕“原因—材料—申请—救济—重新登记”展开,全程需严格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材料真实、程序合法,必要时可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争议,以高效推进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