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服刑人员离婚时,孩子一般会归另一方抚养。因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客观上无法直接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主要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服刑人员由于身处监狱服刑,失去了人身自由,无法像正常父母一样陪伴孩子成长,给予孩子日常生活的照顾和教育,从现实条件来看,他们不具备直接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另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具有多方面的合理性。从生活照料角度,另一方能够每天陪伴孩子,满足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饮食、穿衣、上学接送等。在情感关怀方面,稳定的家庭环境和朝夕相处的陪伴可以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和情感支持,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发展。
不过,如果另一方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例如有严重的疾病、虐待孩子等行为,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并且孩子长期与他们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判决时予以适当考虑。但总体而言,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首要考量因素。
虽然服刑人员无法直接抚养孩子,但他们仍然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如有无个人财产、经济能力等,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
综上所述,和服刑人员离婚时,孩子大概率会归另一方抚养,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