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释放时间取决于判决生效时间,若在判决前处于羁押状态,判决生效后看守所通常会在24小时内释放;缓刑考验期则根据原判刑罚类型和期限确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少于一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并非独立刑罚种类。其核心在于“附条件不执行”,释放时间与判决生效及执行流程直接相关。
首先,判决生效时间是缓刑释放的关键节点。根据我国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10日)未上诉、抗诉的,判决即生效;若上诉或抗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时即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和看守所(若被告人在押),看守所收到通知书后,通常在24小时内为罪犯办理释放手续。因此,若被告人在判决前未被羁押(如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无需“释放”,直接进入缓刑考验期;若已被羁押,生效后会迅速释放。
其次,缓刑考验期的长度由法律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例如,若罪犯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考验期可能为四个月(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少于二个月);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可能为三年(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少于一年)。需注意,缓刑考验期的上限不得超过法定限制,如拘役的考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再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实践中,若一审判决生效,确定之日为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若二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确定之日为二审判决作出之日。需特别说明的是,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判决前的强制措施,而缓刑考验期是对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考察期限,二者性质不同。即使罪犯在判决前已被羁押数月,缓刑考验期仍需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完整计算,不扣除羁押时间。
此外,缓刑考验期内,罪犯需遵守《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若违反上述义务,或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罪犯需收监执行,不存在“释放”问题。
综上,缓刑的释放时间以判决生效为前提,生效后在押人员会被及时释放;缓刑考验期则根据原判刑罚类型和期限,在法定范围内确定,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严格遵守规定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收监执行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