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时,对事故双方均存在不利影响,具体体现在保险理赔受阻、损害赔偿协商缺乏依据、诉讼程序中举证压力增大等方面,其中对需要主张赔偿的受害方及需明确责任比例的责任方影响尤为直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意味着,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是法定职责,除非存在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检验鉴定等特殊情形(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提及的“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不得拖延或拒绝出具。若交警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将对事故处理产生多维度不利影响。
首先,对保险理赔构成直接障碍。保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时,通常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确定赔付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核心依据。缺乏责任认定书时,保险公司可能以“事故责任不明确”为由拖延理赔,甚至直接拒赔。例如,受害方需垫付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时,若无法提供责任认定书证明对方责任,将难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责任方若投保商业险,也可能因无法证明自身责任比例,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其次,损害赔偿协商失去基础。事故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划分达成一致的前提,是对事故责任有明确认知。责任认定书通过专业调查明确各方过错程度(如全责、主责、同等责任等),是协商赔偿的“量化标准”。若无认定书,双方可能对责任归属产生争议(如一方主张对方超速,另一方认为己方无过错),导致协商陷入僵局。尤其对受害方而言,若自身伤情较重、损失较大,缺乏责任认定书将难以证明对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维权难度显著增加。
再次,诉讼程序中举证压力大幅增加。若双方协商无果进入诉讼阶段,法院需根据现有证据(如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事故责任。但相较于交警通过专业勘验、技术鉴定形成的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证明力不足等问题。例如,行车记录仪视频可能因角度问题无法完整还原事故过程,证人证言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此时,法院需耗费更多时间审查证据,当事人也需投入额外精力补充举证,导致诉讼周期延长、维权成本上升。
此外,对责任方的风险不可忽视。部分责任方可能误认为“不出责任认定书就无需担责”,实则不然。即使没有认定书,法院仍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规则)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若责任方确实存在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最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因缺乏认定书导致保险拒赔,可能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经济风险反而更高。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交警因故意拖延、不作为导致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等待认定书期间,当事人应注意保留现场照片、医疗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理赔或诉讼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