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主要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其中法定情节又可根据功能分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适用范围分为总则性与分则性情节;酌定情节则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案件具体情况。
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影响刑罚轻重或是否免除刑罚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理论,其种类可从不同维度划分,核心分类如下:
一、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必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其效力具有强制性。根据对刑罚的影响功能,可细分为四类:
1. 从重处罚情节:指在法定刑限度内对犯罪人判处较重刑罚的情节。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从重处罚。需注意,从重处罚并非“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处罚”,而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的同类案件,判处较重的刑罚。
2. 从轻处罚情节:指在法定刑限度内对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的情节。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同样需在法定刑范围内,相较于无该情节的案件判处较轻刑罚。
3. 减轻处罚情节: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节,包括“应当减轻”和“可以减轻”两种。例如,《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若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除处罚情节:指对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即定罪但不判刑。如《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法定情节根据规定范围还可分为总则性情节(适用于所有犯罪,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和分则性情节(仅适用于特定犯罪,如贪污罪中“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考虑的情节,其效力具有选择性。常见类型包括:
1. 犯罪动机:动机是否卑劣影响量刑,如出于报复的杀人与义愤杀人,前者动机更恶劣,量刑可能更重。
2. 犯罪手段:手段是否残忍、是否具有暴力性,如用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相较于一般伤害手段,量刑更重。
3. 犯罪后果: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如造成多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比造成一人死亡的量刑更重;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重于数额较大的。
4. 犯罪后的态度:包括是否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如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的盗窃犯,量刑通常轻于拒不退赃的同类犯罪人。
5. 犯罪时的环境条件:如是否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环境下犯罪,是否因受胁迫、诱骗而犯罪,环境恶劣程度可能影响量刑。
6.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如是否有前科、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的犯罪人,量刑可能轻于有多次犯罪记录者。
综上,量刑情节的种类划分以“法定”与“酌定”为核心,两者共同作用于刑罚裁量,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