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未写明债权人时,可通过借据持有状态、实际出借行为证明、辅助证据补强等方式确定债权人身份。司法实践中,通常优先推定借据持有人为债权人,但借款人如有相反证据可提出抗辩,最终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借据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若未明确记载债权人,需依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合理认定债权人身份。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及证据要求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借据持有推定规则:持有借据者初步推定为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精神,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其持有人通常被推定为合法债权人。这是因为借据作为实践性合同的载体,一般由出借人持有以证明债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此处的“出借人”即隐含借据持有人的初步债权人资格。
实践中,法院会首先认可借据持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但若借款人提出异议,主张借据持有人并非实际出借人(如借据遗失、被他人拾得等),则需通过进一步证据推翻该推定。
二、实际出借行为是核心认定依据:资金交付凭证优先
借据未写债权人时,实际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是确定债权人身份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提供借款”是借贷关系生效的核心要件,也是债权人身份的实质证明。
具体而言,若为转账交付,出借人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且转账记录中的付款方需与主张债权的当事人一致。例如,甲持有借据起诉乙还款,若甲能提供由甲账户向乙账户转账的凭证,且金额、时间与借据内容匹配,则可强化其债权人身份;若为现金交付,需提供现金来源证明(如取款记录)、证人证言(如在场见证人)、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形成证据链证明资金实际由主张者交付。
三、辅助证据补强:还原借贷合意过程
除借据和资金交付凭证外,辅助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债权人身份,常见包括:
1. 沟通记录:借贷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若内容提及“你(借款人)向我(主张者)借款”“款项已收到”等,可直接证明借贷合意主体;2. 证人证言:了解借贷过程的第三人(如中间人、在场人)出庭作证,证明实际出借人为主张者;3. 还款记录:若借款人曾向主张者偿还部分款项,还款记录(如转账备注“还借款”)可反向印证债权人身份。
四、争议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债权的当事人需首先提供借据、资金交付凭证等初步证据证明身份;借款人若抗辩“借据持有人非实际债权人”,需提供反驳证据,如借据出具时的在场人证言、与实际出借人的沟通记录等。若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会结合证据盖然性(即哪方证据更具优势)作出认定。例如,借据持有人虽无转账记录,但有借款人承认“向其借款”的录音,而借款人仅以“借据未写债权人”抗辩,未提供其他证据,则法院可能支持持有人的主张。
综上,借据未写债权人时,需通过“持有推定+实际出借行为+辅助证据”的组合证据认定身份,核心在于证明“持有借据”与“实际提供借款”的一致性。当事人应注意留存资金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因凭证缺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