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并逃逸的处罚需结合行为后果综合判定,包括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刑事上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其中交通肇事逃逸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上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及禁驾限制。
醉酒驾驶并逃逸的行为性质恶劣,我国法律从多个维度明确处罚标准,核心在于区分行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事故严重程度。首先需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此标准不因是否逃逸而改变。
从刑事处罚角度看,需分三种情形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醉酒驾驶后逃逸,但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人员轻微伤。此时醉酒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基础刑期为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逃逸行为虽不单独构成新罪,但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法院可据此对拘役刑期从重处罚,罚金数额也会相应提高。
第二种情形是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情形属于“重大损失”),此时逃逸行为会使原本可能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基础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升级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形是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后逃逸,且因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特别加重情节,量刑幅度直接提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情形下即使肇事者事后自首,也难以大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醉酒驾驶并逃逸的行为会触发多重行政制裁: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机动车驾驶证一律吊销。若驾驶的是普通私家车,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若驾驶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货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若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行,不相互替代。
需特别注意,逃逸行为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会直接导致刑期增加、罚金提高及行政处罚加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逃逸”的认定严格,包括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弃车离开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配合调查等情形。即使事后主动投案,逃逸行为已完成,仍会被认定为逃逸,但自首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醉酒驾驶并逃逸的处罚体现了法律对“醉驾”与“逃逸”双重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既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潜在风险,又通过行政处罚剥夺驾驶资格以消除现实威胁,形成“刑事+行政”的双重惩戒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