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会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在六十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受理是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受理后各环节的时间规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相关时间节点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一、受理后七日内: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答辩权,使其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及理由,为后续答复和举证做准备。此处的“七日内”为法定期限,复议机关需严格遵守,确保程序公正。
二、被申请人十日内提交答复及证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需履行法定答复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需载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证据来源,这是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依据。若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复议机关可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予以撤销。
三、复议机关六十日内(可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及证据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如部分法律规定为三十日)。若案件情况复杂,无法在六十日内审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且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因此,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一般为六十日,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四、申请人的权利与救济
在上述流程中,申请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等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对答复内容提出异议或补充陈述。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对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权益。
综上,行政复议受理后的答复通知及决定作出时间均有明确法律规定,七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十日内被申请人答复、六十日(可延长三十日)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这些时间节点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框架,既保障了行政效率,也为申请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预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