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答复能否通过行政复议处理,需结合答复的性质、内容及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合判断。若答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仅为程序性告知或未设定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则可能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救济途径,其受理范围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规界定。判断举报答复能否行政复议,核心在于以下关键要点: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前提: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仅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举报答复若仅为“已收到举报”“正在调查”等程序性告知,属于过程性、准备性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通常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处理。
二、核心判断标准:是否对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行政复议申请需满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此处的“利害关系”指申请人因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其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直接受到影响或可能受损。
例如,消费者举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行政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书面答复,若消费者因商家的假冒行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如购买商品支付了价款),则该答复直接影响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属于“有利害关系”,可申请行政复议;若仅是普通公民出于公益目的举报,未因被举报行为直接受损,行政机关的答复未侵害其个人合法权益,则可能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申请。
三、举报答复的内容性质:区分“实体性处理”与“程序性告知”
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可分为两类:
1. 实体性处理答复:包含对举报事项的定性、处理结果(如“举报属实,已处罚”“举报不成立,不予处理”等),此类答复直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影响申请人权益,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程序性告知答复:仅告知举报受理情况、调查进度或内部流转流程(如“已将举报材料转相关部门”“调查期限为60日”),未涉及最终处理结论,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环节,一般不具备可复议性。
四、法律明确排除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以下举报答复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1. 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已处理过的举报事项再次作出相同内容的答复,未改变原处理结果;
2.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举报答复,或仅涉及内部审批、协调的程序性行为;
3. 信访答复: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举报,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回复,需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解决,而非行政复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实操要点
若认为举报答复可复议,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知道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
2. 举报答复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3. 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如与被举报行为相关的合同、损失凭证、侵权事实材料等);
4. 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答复违法的事实依据。
综上,举报答复的行政复议可行性,需紧扣“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实体性处理内容”三大核心要素,结合个案事实及证据判断。必要时,可通过专业法律分析明确答复性质,确保救济途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