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人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一分类基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存在差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人明确划分为以下四类,各类别的法律地位和处罚原则均有明确规定。
一、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在犯罪中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积极参与实行行为或在策划中起关键作用的人。主犯的刑事责任较重,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次要作用”通常指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参与实行但作用较小,如在盗窃团伙中负责搬运少量财物;“辅助作用”则指为犯罪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望风、踩点等。从犯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小于主犯,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应当”表明从犯的从宽处罚是强制性的,区别于主犯的“可以”从宽。
三、胁从犯。依据《刑法》第28条,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核心特征是“被胁迫”,即行为人参与犯罪并非自愿,而是因受到暴力威胁、精神强制等被迫实施犯罪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较小作用。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法律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被胁迫后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犯罪,则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不再认定为胁从犯。
四、教唆犯。《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如劝说、利诱、威胁等,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决意)。教唆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综上,共同犯罪人的四类划分清晰反映了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