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一般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自行承担债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母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母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划分需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这一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其民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由自身以全部财产承担,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责任相互独立。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仅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需对超出出资范围的子公司债务负责。例如,若母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对外负债5000万元,母公司仅以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剩余4000万元债务由子公司以自身资产清偿,不足部分可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母公司无需额外承担。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当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被滥用或存在瑕疵时,母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母公司通过过度控制子公司,导致子公司丧失独立性(如母子公司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子公司沦为母公司的“傀儡”或“工具”,此时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可能被法院否认,母公司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财务账簿不分,或母公司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导致子公司无法独立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主张母公司承担责任。
二、母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若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子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导致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母公司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公司仅实缴500万元,子公司负债800万元且资产仅300万元,母公司需在未缴纳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三、母公司主动加入债务或提供担保。若母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或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特定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债务加入、保证担保等),则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需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合意,此时母公司与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人;若为保证担保,需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母公司需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独立承担”为原则,以“例外情形下连带或补充责任”为补充。实践中,需结合子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出资瑕疵等具体情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