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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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挪车是否属于定罪行为

2025-12-12 0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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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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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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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挪车,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定罪行为;但若在完全封闭且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私人场所挪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具体需结合“道路”范围、“驾驶”行为认定及酒精含量标准综合判断。

醉酒后挪车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需从“道路”“驾驶”及“醉酒”三个关键要素展开分析。

首先是“道路”的范围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意味着,小区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商场公共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而完全封闭的私人院落(如自家院内不允许任何社会车辆进入)、非公众通行的私人车库等,则可能被排除在“道路”之外。

其次是“驾驶”行为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驾驶”并非仅指长途行驶,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机动车并使车辆发生物理位移,即可能被认定为“驾驶”。例如,酒后将车辆从停车位挪至路边、在停车场内调整车位等短暂移动行为,只要存在对车辆的实际操控和位移,就可能符合“驾驶”的定义。即使挪车距离仅数米,若满足其他条件,仍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范围。

再次是“醉酒”的量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这一标准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与挪车距离长短、是否发生事故无直接关联。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标,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对醉酒挪车行为作出有罪判决。例如,某案例中,行为人醉酒后在商场停车场将车辆从一个车位挪至相邻车位,距离不足10米,血液酒精含量达120mg/100ml,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判决理由指出,商场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为人实际控制车辆并使其发生位移,属于“驾驶”行为,且酒精含量超标,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需特别注意,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可能被定罪处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强调对潜在危险的提前规制。

当然,并非所有醉酒挪车行为都必然入罪。若挪车地点为完全封闭的私人空间(如自家院内未规划为公共道路的区域,且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因不属于“道路”范畴,可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实践中,“道路”的认定需结合场所的开放性、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等因素综合判断,具有一定复杂性,普通公众难以精准界定,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酒后绝对不触碰车辆,避免因“短距离挪车”“未造成事故”等错误认知而触犯法律。

综上,醉酒后挪车是否属于定罪行为,需严格依据“道路”范围、“驾驶”行为认定及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综合判断。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只要酒精含量达标且实施了挪车行为,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格保护,任何试图以“挪车距离短”“未出事”为由规避法律的想法,均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醉酒后挪车是否属于定罪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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