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人承担主要责任时,赔偿需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人若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赔偿责任的划分需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事故责任比例、保险类型及赔偿范围综合确定。核心原则是“按责分担”,但需优先保障基本权益,具体流程和规则如下:
一、责任比例的法律依据与确定标准
事故责任比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成因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主要责任通常对应60%-90%的责任比例(具体比例需结合事故情形,如是否存在超速、酒驾、未让行等情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为责任比例分担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赔偿顺序: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按比例分担
1. 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先行赔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被撞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仍需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全额赔付,不考虑责任比例。例如,被撞人医疗费为5万元,对方交强险需先赔付1.8万元,剩余3.2万元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2. 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对方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且被撞人承担70%主要责任,对方承担30%次要责任,则剩余3.2万元医疗费中,对方商业三者险需赔付30%(即9600元),被撞人自行承担70%(即22400元)。
3. 责任人按比例分担剩余损失:若商业三者险保额不足或对方未投保商业险,剩余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例如,对方车辆无商业险,剩余3.2万元则由对方个人承担30%,被撞人自行承担70%。
三、赔偿范围与责任比例的具体应用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各项费用均需按上述顺序和责任比例分担。以误工费为例,若被撞人月收入6000元,误工30天,误工费共计6000元,对方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足够覆盖时,可全额赔付;若交强险限额已用尽,则对方需按30%责任比例赔付1800元,被撞人自行承担4200元。
四、特殊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的责任调整
若被撞人为非机动车或行人,对方为机动车,即使被撞人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可能存在调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例如,被撞人(非机动车)承担70%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仍需承担10%赔偿责任,此时被撞人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机动车方承担10%,剩余90%由被撞人自行承担。
五、证据与争议解决
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责任比例的核心证据,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赔偿协商需以医疗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等证据为基础,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综上,被撞人承担主要责任时,赔偿需严格遵循“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险按责分担、责任人补足”的流程,结合事故类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机动车之间)确定具体比例,同时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途径的合理运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