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特殊情形下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可能因特定法律事由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即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由公司自身财产独立承担,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股东通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正常经营且股东无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个人财产无需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50万元,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该股东需在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如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分)、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此时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方式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但其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若同时具备股东身份且存在上述股东责任情形,或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债务产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滥用职权致使公司财产受损,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存在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也可能成为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实际控制人虽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若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如操纵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逃避债务,导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也可能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以公司自身为原则,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承担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需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判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滥用权利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