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认定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时间界限,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财产范围,排除法定个人财产后综合判定。具体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同时需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的性质,以及遗嘱或赠与中是否明确归一方所有等特殊情形。
一、认定的时间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的认定首要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确立,至离婚判决生效或协议离婚登记完成时终止。此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例如,婚后工资发放、投资项目分红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无论收入高低或由哪一方取得,均属于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婚后共同经营公司的利润、股票投资的分红、房产出租的租金(非自然增值)等,均属于共同财产。需注意,若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投资,但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如主动管理的租金)仍属共同财产,而自然增值(如房产因市场波动涨价)则为个人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需区分“知识产权创作时间”与“收益取得时间”。若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在婚前创作完成,但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婚后收到的稿费),则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若收益在离婚后取得,则归个人所有。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默认属于共同财产。例如,父母赠与房产时未书面说明“仅赠与子女一方”,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以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上述财产。
三、需排除的个人财产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下财产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仍属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前存款等,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为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明确,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时间长短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2.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归个人所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例如,遗嘱中写明“遗产由女儿XXX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则该遗产为女儿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贵重物品(如奢侈品包、珠宝)需结合购买资金来源综合判断。
四、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1.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区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经营收益)为共同财产,而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的增值(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婚前存款产生的利息(孳息)为个人财产,但若用存款进行股票投资获利(主动经营)则为共同财产。
2. 军人特殊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需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发放费用总额÷(70-入伍年龄)),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五、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一方收入占比更高,处理共同财产(如出售房产、大额支出)时仍需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综上,认定离婚共同财产需结合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是否属于法定范围)、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如遗嘱、赠与明确归一方)等因素。实践中,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在离婚时提交工资流水、投资合同等证据,由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以减少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