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需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特殊情形下可倾斜或不分。
离婚财产分配的核心是明确财产性质及分割规则,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首先需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这是分配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参与分割;而《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分割步骤上,协议优先是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内容需明确财产归属、分割比例、债务承担等,且需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后续纠纷。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介入判决。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如财产类型、数量、使用现状等),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获得更多财产份额以保障子女生活;女方在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如承担主要家务、照顾子女老人等),法院可酌情多分;无过错方(如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不仅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还可在财产分割时获得倾斜保护。
特殊情形下,财产分配会出现“少分或不分”的情况。《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旨在惩罚恶意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保护弱势一方。
实践中,房产分割是常见争议点,需结合具体情形处理。例如,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一般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法院可根据实际需求(如抚养子女方居住需求)判决归属,获得房产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前出资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出资未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则为个人财产。
此外,需注意共同债务的伴随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等)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如一方婚前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所负债务等)由个人承担,不影响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离婚财产分配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协议分割时需注重条款明确,诉讼分割时需收集财产证明、过错证据等关键材料,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律师协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