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又醉驾的行为,若第二次行为达到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需结合是否存在酒驾前科、是否造成事故等情节综合判定。一般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若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刑期可能接近6个月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酒驾后又醉驾”需区分两种情形:一是第一次酒驾未达醉驾标准(行政违法),第二次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刑事犯罪);二是两次均为醉驾(均构成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情形更为常见,即先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醉驾。
酒驾与醉驾的法律性质差异是基础前提。酒驾(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可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若再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而醉驾属于刑事犯罪,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只要达到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酒驾后又醉驾”的核心量刑情节是“前科劣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形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受过行政处罚”包括因酒驾被交警部门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刑事追究”则指曾因醉驾被判刑或不起诉但留有案底。若第一次酒驾已被行政处罚,第二次醉驾时,该前科将直接导致量刑加重。
具体量刑标准方面,危险驾驶罪的基础刑期为拘役1-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法院会结合血液酒精含量、驾驶环境(如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状态(如是否无证驾驶、超载)、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因素综合裁量。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无其他情节的,一般判处拘役1-2个月;含量达130-200mg/100ml,或存在超速、逆行等情节,刑期增至2-4个月;若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造成轻微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刑期可接近6个月上限。
若两次均为醉驾,属于“重复犯罪”,量刑更重。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若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但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为拘役(非有期徒刑),故不构成累犯,但若两次醉驾间隔较短(如1年内),法院仍会视为“屡教不改”,在量刑时大幅从重,刑期可能达5-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上。
此外,若醉驾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造成重大事故致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为逃避检查冲撞执法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醉驾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可能达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危险驾驶罪的拘役。
综上,酒驾后又醉驾的判刑需结合行为性质、前科记录、酒精含量及危害后果综合判定,核心在于“前科从重”原则。法律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重复违法犯罪行为,都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