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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2025-12-09 18: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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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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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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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提起离婚诉讼,且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特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需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且需符合法律对身份关系诉讼的特殊要求。以下从法律界定、代理资格、程序限制等方面具体分析: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界定与诉讼能力限制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因精神疾病、严重智力障碍等无法独立判断行为后果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诉讼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需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因无法独立表达意志、判断诉讼后果,不能以本人名义独立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与范围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确定,通常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其中,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原则上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但离婚诉讼中,若配偶为被告法定代理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如配偶可能不愿离婚或损害无行为能力人权益),此时需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例如,其他近亲属可向法院申请认定配偶不适格,并指定父母或成年子女为新监护人,再由新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三、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与法院审查标准

离婚诉讼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属于身份关系争议,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仅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审理时,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愿(需结合其精神状态、日常表现综合判断);二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配偶存在虐待、遗弃、长期分居等情形);三是离婚后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保障(如财产分割、扶养费、监护安排等是否有利于其权益保护)。即使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也需以“夫妻感情破裂且不离婚将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为标准,依法作出判决,而非仅依据代理人的请求。

四、特殊情形下的程序衔接:先变更监护,再提离婚

实践中,若配偶作为监护人存在虐待、遗弃无行为能力人,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其他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申请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法院经审理认定配偶“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将撤销其监护资格,指定新监护人。新监护人取得代理权后,方可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程序衔接是保障无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关键,避免配偶利用监护权阻碍离婚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综上,无行为能力人虽不能独立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定代理人(需排除利益冲突)代理下,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时需兼顾婚姻自由原则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严格审查感情破裂事实及离婚后的生活保障,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正义。

无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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