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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2025-12-09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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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目的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明确“胁迫婚姻”的法律定义。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或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对方登记结婚,均属于胁迫行为。

关于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通常指胁迫方停止以威胁、暴力等手段控制受胁迫方,或受胁迫方脱离胁迫环境、不再受到现实威胁的时间点。例如,若胁迫方因自身原因停止威胁,或受胁迫方通过报警、求助等方式摆脱控制,此时即视为胁迫行为终止,一年的时效期间从此开始计算。

针对特殊情况,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拘禁、捆绑、软禁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受胁迫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行使权利,故时效期间从其恢复人身自由(如被解救、逃脱或胁迫方解除拘禁)之日起算。例如,当事人被胁迫方非法拘禁两年后恢复自由,其应在恢复自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胁迫婚姻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申请途径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规定,统一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判。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婚姻关系撤销的审慎态度,确保通过司法程序查明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和抗辩权。

若受胁迫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超过一年期限将丧失撤销权,婚姻关系自始有效。此时,受胁迫方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方式,而非直接撤销婚姻。这一规定强调了权利行使的及时性,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实践中,受胁迫方需在申请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如报警记录、医疗证明、证人证言、胁迫方出具的威胁性书面材料等。法院将结合证据审查是否存在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终止时间或恢复人身自由时间,以及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最终作出是否撤销婚姻的判决。

综上,胁迫婚姻的撤销申请时间需严格遵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的规定。受胁迫方应在摆脱胁迫或恢复自由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撤销婚姻的机会。

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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