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时,男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当男方提出离婚而女方不同意时,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此时男方需通过诉讼离婚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男方首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且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男方在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需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遵循“均等分割”,但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若子女由女方抚养,法院可能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向女方倾斜;若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如承担主要家务、照顾子女老人等),有权依据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请求男方给予补偿;若男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可适当多分。
此外,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财产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例如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若为自然增值(如市场行情变化),一般视为个人财产;若为婚后共同装修、出租等产生的增值,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男方需在诉讼中提供财产线索,由法院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