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诉讼结果、责任划分及法律规定综合确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调解协商承担等例外情形。
车险理赔纠纷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核心原则是“败诉方负担”,以下从法律依据、具体情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败诉方承担为基本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条款是车险理赔诉讼费承担的核心法律依据,即诉讼结果直接影响费用承担主体。例如,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法院判决其需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诉讼费用。
二、不同诉讼结果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1. 保险公司败诉: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当被保险人(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无效等),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时,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例如,车主车辆因碰撞受损,保险公司以“未经定损擅自维修”拒赔,但车主能证明维修必要性且费用合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此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2. 被保险人败诉:诉讼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如索赔项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证据不足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诉讼费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例如,被保险人主张车辆自然磨损损失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然磨损”为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诉讼费由被保险人承担。
#3.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费用
当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时(如索赔金额中部分合理部分过高),法院会根据“责任大小”判定双方分担诉讼费。例如,被保险人主张理赔10万元,法院仅支持8万元,认定2万元诉求无依据,此时诉讼费可能按8:2比例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分担。
三、特殊情形:调解、合同约定与格式条款效力
#1. 调解案件:协商确定费用承担
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的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受败诉方原则限制。例如,保险公司同意赔付部分款项,被保险人自愿承担诉讼费,法院会按调解协议内容确认费用承担方式。
#2. 保险合同约定的限制:需警惕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由被保险人承担”,但该条款需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明确说明,否则条款无效。若保险公司未就“诉讼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约定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仍需按败诉方原则承担费用。
四、实践建议:合理主张诉求降低费用风险
被保险人在提起车险理赔诉讼时,应基于事实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诉求,避免盲目提高索赔金额。若诉求明显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因败诉自行承担诉讼费;若部分诉求无依据,可能面临按比例分担费用的结果。同时,起诉前可通过保险监管投诉、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
综上,车险理赔诉讼费用的承担以“败诉方原则”为核心,具体需结合诉讼结果、责任比例及法律规定判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均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