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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工伤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2025-12-08 2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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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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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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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有异议时,需先明确异议对象是工伤认定结论还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核心环节,不同环节的异议处理方式存在法律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权。

首先需明确异议针对的具体对象。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混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确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是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两者的异议处理程序截然不同。

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工伤认定决定的执行,但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除外。

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处理程序更为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鉴定。此处的“15日”为法定时限,超期将丧失申请权,需特别注意以书面送达时间或签收时间起算。

申请再次鉴定时,需提交完整材料,通常包括:再次鉴定申请表(可在省级人社部门官网下载)、原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材料。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用人单位意见,具体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为准,建议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咨询。

需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技术性结论,而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等),可通过信访、监察投诉等方式反映,或在后续工伤待遇争议仲裁、诉讼中申请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错过法定时限、材料不全或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维权受阻。建议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立即核对文书内容,对结论有异议的,第一时间保留送达回执、鉴定文书、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人社部门,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启动维权程序。同时,各地对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可能存在细微差异,需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果对工伤鉴定有异议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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