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父母监护权的管理部门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权的撤销属于司法审判范畴,需由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人民法院是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唯一法定管理部门,这一权限在多部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是核心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指出,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广泛,并非仅由特定部门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均属于有权提出申请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兜底责任——当其他主体未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监护权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可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类: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父母长期失联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利用被监护人从事违法活动、擅自处分被监护人重大财产等。法院审理时会结合证据,重点审查行为的严重性及对被监护人权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权撤销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完全断绝。《民法典》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监护权撤销导致其陷入经济困境。
法院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后,会依法为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指定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若没有合适监护人,民政部门将作为兜底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教育医疗等事宜,必要时可将其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
综上,撤销父母监护权是一项严肃的司法程序,其管理部门为人民法院,申请主体多元,审理标准严格,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