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结束释放时,被拘留人个人合法财物可依法带回,违禁品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物品不可带回,具体由拘留所或看守所根据法律法规处理。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者在物品处理上均需遵循“合法财物可返还,违禁物品依法处置”的原则,但具体操作因拘留性质略有差异。以下从可带回物品类型、不可带回物品范围及领取流程三方面详细说明。
一、可带回的合法个人财物
根据《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等规定,被拘留人入所时,拘留所或看守所会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对合法财物予以登记保管,释放时凭清单发还。可带回的物品主要包括三类:
1. 基本生活用品:衣物(如入所时未被没收的外套、内衣等非违禁衣物)、个人洗漱用品(非玻璃容器、无尖锐部件的日用品)、普通鞋子(无钢钉、无特殊功能的鞋子)等。这类物品需符合安全标准,不具备危险性,入所时经检查后由管理机关统一保管,释放时原样返还。
2. 证件与有价证券: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卡、存折、少量现金(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具体由拘留所或看守所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等财物。此类物品关系到被拘留人释放后的基本生活和身份证明,通常会单独登记保管,释放时优先返还。
3. 非违禁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普通书籍(非反动、暴力内容)、近视眼镜(无金属框架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助听器等辅助器具。这类物品需经检查确认不违反监管规定,且不影响拘留场所安全管理,方可在释放时带回。
二、不可带回的物品范围
部分物品因违反监管规定或与案件相关,即使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可在释放时带回,主要包括两类:
1. 违禁品: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时,会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淫秽物品、具有攻击性的工具等)一律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此类物品本身属于法律禁止持有的范畴,无论是否与案件相关,均不可带回,可能被依法收缴或销毁。
2.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物品:若被拘留人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拘留),其携带的物品中若被认定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涉案文件等),需由办案机关依法提取、扣押,作为案件证据使用。这类物品不属于“个人合法财物”范畴,释放时不予返还,需待案件侦查、审判结束后,根据判决结果处理(如没收、发还被害人等)。
三、物品领取的一般流程
1. 入所登记:被拘留人入所时,管理人员会对其携带物品逐项检查、登记,制作《财物保管清单》,由被拘留人签字确认后,将物品存入专用保管柜或交由专人保管。清单需明确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作为释放时返还的依据。
2. 释放核对:拘留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释放时,被拘留人需凭本人身份信息核对《财物保管清单》,确认物品无损坏、无遗漏后,在清单上签字领取。若物品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损坏(如自然损耗),管理机关需说明情况;若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被拘留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3. 特殊情况处理:若被拘留人释放后未及时领取财物,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经本人同意后,可由其家属凭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无家属或家属无法联系的,拘留所或看守所会按规定登记后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一般上缴国库)。
总之,拘留时能否带回物品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属于合法个人财物”,合法财物在释放时会依法返还,违禁品和涉案证据物品则按规定处理。被拘留人或其家属需关注《财物保管清单》的内容,释放时仔细核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