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毁容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不构成独立罪名,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判刑需结合伤情鉴定结果(轻伤、重伤或严重残疾)、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判定,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一、罪名定性: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
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毁容罪”这一独立罪名,毁容系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特定后果,应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评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要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即可能构成本罪,毁容属于典型的“身体组织破坏”情形。
二、核心依据:伤情鉴定标准决定量刑基础
毁容案件的判刑关键在于伤情鉴定结果,需由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出轻伤、重伤或轻微伤的结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1. 重伤标准:根据《标准》,面部毁容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伤:
面部重度毁容,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萎缩,鼻缺损1/3以上,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睑重度外翻、闭合不全,或上下颌骨骨折致咬合关系严重错乱且无法矫正;
面部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只能容纳一横指),或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 轻伤标准:未达重伤但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轻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或多个创口/瘢痕累计长度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面部轻度毁容,容貌轻度变形或功能轻度障碍(如一侧眼睑外翻或闭合不全,鼻骨粉碎性骨折等)。
三、量刑档次:结合伤情与情节分档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毁容案件需结合伤情等级及是否存在“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等情节适用:
1. 轻伤案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持械伤害、多次伤害等情节,量刑可接近三年有期徒刑。
2. 重伤案件: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毁容同时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残疾等级达六级以上为严重残疾),且系“特别残忍手段”(如使用硫酸、强碱等化学物品毁容,或采取切割、烧灼等手段致面部严重毁损),则升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例如,使用硫酸泼洒面部致被害人容貌完全毁损且双目失明(二级残疾),可能被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量刑可达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3. 多人或多次伤害:若致多人轻伤或重伤,或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量刑将从重,可能突破基本刑上限。
四、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实务中,法院还会结合以下情节调整刑罚:
1. 从轻或减轻情节:包括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立功(揭发他人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例如,案发后主动赔偿医疗费、整容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减少基准刑的20%-40%。
2. 从重情节:包括累犯(五年内再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伤害等。累犯需增加基准刑的10%-40%,且不得适用缓刑。
五、实务要点:鉴定与手段认定是核心争议
1. 伤情鉴定的终局性:伤情鉴定结论是量刑的“基石”,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有异议,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合法理由(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材被污染等)。不同鉴定结果可能导致量刑天差地别(如轻伤与重伤的量刑差距可达三年以上)。
2. “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毁容案件中,“特别残忍手段”通常指使用具有高度痛苦性、破坏性的方法,如硫酸毁容(导致皮肤深度灼伤、器官坏死)、机械性切割面部(致五官缺失)等。若仅因争执厮打导致面部划伤(未使用极端手段),一般不认定为“特别残忍”。
3.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整容费等物质损失,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部分地区法院可能支持)。
综上,故意伤害致人毁容的判刑需以伤情鉴定为基础,结合犯罪手段、残疾程度及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对“重伤+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的案件量刑尤为严厉,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