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赔偿损失本质上都涉及对受损方给予经济补偿,但损害赔偿范围更广,涵盖金钱赔偿和其他补救方式,适用于多种民事侵权和违约情形;赔偿损失主要侧重于以金钱弥补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更聚焦于经济层面的补偿。
一、概念内涵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也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它不仅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可能涉及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补偿。例如,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他人身体受伤,除了赔偿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外,还可能需要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
赔偿损失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更强调的是对实际经济损失的弥补,通常以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衡量。比如,商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买方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买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商家需要进行赔偿。
二、适用范围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中,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而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承担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就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方式
损害赔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除了金钱赔偿外,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恢复被污染环境原状的责任。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补偿,通过计算受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计算标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对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程度、精神损害程度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能会参考市场价格、鉴定意见等。而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