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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

2025-12-01 14: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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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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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包括合同成立条件、主体要求、是否有偿、保管人的责任等。

在合同成立条件上,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成立。例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给乙保管,乙表示同意,只有当甲把自行车实际交给乙时,保管合同才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需以交付仓储物为要件。

主体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没有特殊要求,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从事仓储业务的基本条件。

是否有偿有差异。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比如朋友之间帮忙保管物品,可能就是无偿的。但仓储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

保管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在保管合同中,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等原因造成的。

在货物验收和通知义务方面,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的义务,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合同则没有这样严格的验收和通知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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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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