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明确仲裁意愿、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点,以确保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明确仲裁意愿:在条款开头就要清晰表明双方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是仲裁条款有效的基础,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非通过诉讼途径。”
确定仲裁事项:要明确仲裁所涵盖的具体范围。通常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这样的表述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
选定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条款的关键内容。必须明确写出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且名称要准确无误。因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能只写“当地仲裁委员会”等模糊表述。
其他补充内容:可以进一步约定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语言、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例如“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名称]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等。同时,一般还会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要严谨、准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以保障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