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履行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借款类型,而是借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状态。借款类型通常依据借款用途、主体、性质等因素划分,如个人借款、企业借款、经营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未履行合同不影响借款本质上的类型归属。
在探讨借款合同未履行属于什么借款类型之前,需要明确借款类型的划分依据。常见的借款类型划分有多种维度。从借款主体来看,有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个人借款是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借款行为;企业借款则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等目的向其他企业、金融机构等进行的借款。从借款用途方面,可分为经营性借款和消费性借款。经营性借款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购买原材料、扩大生产规模等;消费性借款则是用于个人的消费需求,像购房、购车、旅游等。
而借款合同未履行,指的是合同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义务。例如,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没有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这只是合同履行环节出现的问题,与借款本身的性质和类型并无直接关联。
即使借款合同未履行,借款的类型依然由其原本的属性决定。比如,一份用于企业购买生产设备的借款合同,即便合同最终未履行,它本质上还是经营性的企业借款。合同未履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但不会改变借款在类型上的定性。所以,不能将借款合同未履行归结为某一种特定的借款类型,而应将其视为合同履行状态的一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