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作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理由,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这并非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离婚仍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分居与离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诉讼离婚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明确几个要点。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分居,即使满两年,也不符合该法定离婚条件。例如,一方到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此分居,这种情况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同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以及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
要特别注意,分居满两年并不会自动导致离婚。即使满足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居满两年只是其中一个可以参考的法定情形,并且法院在判决前会先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