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扶养关系时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扶养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当扶养关系解除时,可能涉及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形下解除扶养关系,是有支付扶养费用的规定的。例如,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在被抚养期间接受了养父母大量的经济投入和生活照料,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养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这是因为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当关系解除后,为保障养父母的基本生活,法律赋予了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再比如,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而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母解除扶养关系,且继父母生活困难,继子女也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如果扶养关系的解除是因为扶养人存在严重过错,如虐待、遗弃被扶养人等行为,导致被扶养人提出解除扶养关系,那么被扶养人通常无需向扶养人支付扶养费用。因为扶养人本身违反了扶养义务,其行为损害了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于费用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解除扶养关系时,应按照约定来处理费用问题。解除扶养关系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用,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